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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dadele
建立日期: 2006-03-31
个人自述: dadele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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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煞风景,自打嘴巴!可恶,不必
有见地
面对司考,面对人生,坦然而不轻
标题是“关于“虚拟财产”及“Q
兄弟,写这个题目,其实可以联系
是blawgdog.com上,不是这里。
支持,韩大律师做运动员,去跳水好
友情链接
伟伟道来——dad
法学豆子
今年中央公务员大家考了吗?大家来看看这个 (2009-11-30 17:11:00)阅读次数:354

先看看今年的申论真题:http://learning.sohu.com/20091130/n268569187_4.shtml

 

再看看考完后一天的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09-11-30/155619157930.shtml?c=spr_sw_bd_maxthon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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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善于分担人生的风险——写在司考之后 (2009-11-21 23:35:00)阅读次数:363
    大凡学法律的人,理性,严谨,却往往也伴随固执和保守,认死理,不通融,甚至有那么一丝丝冷漠。上学时和同校其他院系的班级比起来,我们法律的几个班绝对谈得上相亲相爱,但却少了那么一些亲密无间,毕业后就没有能组织起较大规模的班级聚会,哪怕是刚刚离开校园的那段不应期。

  有些扯远了。想想我们心中法律工作者的形象吧,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堂堂大律师,甚至连国家对司法工作者的职业要求上,都能清晰的勾勒出这样一种形象:制服、义正言辞、器宇轩昂,代表着公正公平正义,刚直不阿,诸如此类。ok,换个角度,一个个僵化、刻板、顽固的形象,也跃然眼前。

  其实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或者说真正成功的法律人,或者说具有法学背景的成功人士,必然都是人精。我要说的是,对于我们大部分还奋斗在司考战场上的年轻人,甚至很多已经不再那么年轻的人而言,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们对待司考的态度。

  毫无疑问,很多人,对待司考,都是很苦的,那种破釜沉舟的感觉,已经带上了消极的悲情,强迫自己每天高强度的学习,背书,杜绝一切社会来往,杜绝与人接触。这样的状态,我认为已经是失败的前兆了,即使你通过了司考,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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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辩不明:后毕业论文时期 (2007-06-05 23:27:00)阅读次数:396
    看了哥哥的分析,“精辟”自不待言,而令我更叹服的是“精密”——瑞士手表里齿轮般契合的思维!     基于“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协议,我以为可以转载这篇《关于“虚拟财产”及“qq盗号”的法律分析》,但因存在“转载必看”条款,而本阁不幸为其中规定的不被欢迎转载的“开发商”所提供,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能转载。     基于“链客”规则,我以为可以链接这篇文章,但拟转文章属于“内参”,普通用户通过链接仍然无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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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QQ号码的法律属性 (2007-06-02 22:10:00)阅读次数:889

内容提要

qq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普及,而qq号码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所谓“虚拟财产”和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现有财产权的分析,揭示qq号码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属性,并认为明确其为物将有效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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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方法 (2007-05-07 17:21:00)阅读次数:356

    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

                                 ——达尔文

1.《法学方法论》 杨仁寿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3.《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 杨立新

4.《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梁慧星

5.《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 汤维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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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议案? (2007-03-06 00:06:00)阅读次数:471

    最近,正值两会期间,有一个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一个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着实的吸引人们的眼球,使我觉得很有一番拿出来说说的必要了。

    首先是重庆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联合20多名代表合写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让田亮尽快返回国家队为国争光》的建议案,使我对这位代表顿时肃然起敬,这种敬仰虽不能说如滔滔江水延绵不绝,却也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支撑:

    其一,我佩服其作为律师扎实的专业底蕴,他一定知道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说全国人大通过的议案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倘此议案一经通过,可就是“皇帝诏曰”,定能力排众议,让田亮为国争光。

    其二,我佩服其对自己人大代表权责的深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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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007-02-24 20:28:00)阅读次数:385

转自: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077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二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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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座,关于法 (2007-01-31 04:07:00)阅读次数:476
     
      写到这里,要令人失望了,尤其,要令我自己失望。因为反复思索,实在是,写不下去了。       对于“占座”问题的思考,源于十月份备考渐入佳境的时期,也许“占座”在大学校园中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惹不起我们的奇思妙想,正如牛顿以外的其他人漠视苹果的落地一样。但当知识结构不断调整优化、认识程度日益加深完善的时候,任何人都不会满足于纸上谈兵,而迫切的渴望抓住一切机会活学活用。占座,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许在她身上,也闪烁着民法耀眼的智慧——“既博大精深,又平易近人”。       法律,并非常人想象中那般严酷无情,法律为人们的生活设计秩序,对人们的行为安排标准,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安宁、和平;法律有着自己的调整范围,她决不越雷池半步涉足她不该涉足的领域,她是何等的谦逊与腼腆;法律不断的从纷繁复杂的行为中抽象提炼,又在各种各样的价值间衡量利弊,她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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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座”的物权法分析(二) (2007-01-31 04:06:00)阅读次数:417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对于“占座”,我们究竟要如何调整呢?“占座”本身,究竟是个什么东东?与物权有什么相干?不急,让我们一层一层剥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使用自习室,是学生的一种权利。这也许是一个常识,一个不需要证明的公理,一个就算无法确切界定“权利”概念的人也能当然脱口而出的真理。的确,这不明显的吗,学校不给学生提供学习场所,那还是学校吗?从法理上理解,这种观念属于一种公认的、当然的法则,是一种自然法,是天然的正义。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使用自习室”这一权利的内容。在这里补充一点,权利自古至今也是一个说不清楚的概念,但共识是:权利大致包含三个要素,第一,权利意味着某种利益;第二权利意味着某种自由,第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上之力。上一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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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座”的物权法分析(一) (2007-01-31 04:05:00)阅读次数:398

一、问题的提出

    茫茫校园,何处是最美的风景;堂堂大学,哪里有圣洁的背影?答曰:自习室!没错,如今的大学,体育场也向外出租了,来了很多“社会上的人”;办公楼也越修越豪华气派了,赶得上校外各式各样的国家机关了。唯有自习室,还是隔音、隔世、隔喧嚣,防尘、防风、防诱惑的“圣地”。

    自习室的“贵”,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在量上,数量有限的自习室不能满足日益扩招的学生大众求学若渴之需求的矛盾日益加剧;其次,在质上,自习室作为大学唯一尚未被“社会”沾染的保留资源,越来越成为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保持大学存在的质的规定性(即属性)。可见,自习室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必然成为学生争夺的焦点。

    一旦某种东西在数量上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性质上能满足人的需要而具有价值,那么它就当然的成为利益博弈的战场。此时必然需要某种机制、制度、秩序来对其进行调整,确切的说是对“窥视”它的无数双真诚善良、单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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